关于香港政府对—香港公司所实施最新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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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
具体规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300000元及监禁2年。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 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准备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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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个地方备存登记册。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地方。
如登记册的备存地点为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请于首次备存该登记册在有关地方后的15 日内,交付指明表格 NR2 以申报该备存地点。
确定公司是否有任何重要控制人;如有的话,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向任何相信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或向任何相信知道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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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
储存
重要控制人
登记册
把详情
记入登记册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发出通知
严 重 声 明!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 4 級罰款(即 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300000元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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