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收到利得税表,铭泰国际企业解析
发布时间:2022-10-11 16:40:41    点击数:435    作者:管理员

利得税(Profits Tax)
利得税是指香港政府向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商业活动而获得或赚取纯利者而征收的税款。这里所指的"获得或赚取的纯利"包括香港的公司、合伙商号、和团体机构在香港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来源。
利得税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征税物件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
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缴纳利得税的判别法
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c、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利润来源地的判别
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c、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d、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e、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f、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要注意“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
利得税税率
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法团)/ 15%(法团以外的人士)。两级制利得税率8.25%适用于法团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按16.5%征税。至于非法团,两级制利得税率相应为7.5%及15%。
为防止集团企业滥用该制度,关联企业之间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
若合伙业务由企业合伙人和非企业合伙人组成,首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将按照相关的利润分配比例分摊予企业合伙人及非企业合伙人,并按较低的7.5%(非企业合伙人)或8.25%(企业合伙人)税率徵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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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2-10-11 1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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